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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2018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3-01  点击数:

〔2018年 第1号〕

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我省2018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告。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教育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8年2月12日

陕西省2018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基础

教育

公办

学校

1、小学、初中



农 村

学 校

(1)代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人次

40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伙食费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城 市

学 校

(1)代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②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人次

40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基础

教育

公办

学校

城市

学校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①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②伙食费







2、普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①学费

元/生学期

免收

陕政发〔2016〕28号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城市普通高中350,农村普通高中200的标准免收学费。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2)代收费




①课本费


按照政府定价收取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元/生学年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陕教体〔2009〕3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③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元/生次

95

省物价局、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3〕3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3)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伙食费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3、职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①学费

元/生学期

文科700

理科90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综发〔2015〕102号。

按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陕价行发〔2006〕120号。




(2)代收费


同普通高中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3)服务性收费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 注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元/生学期

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价行发〔2005〕148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价行发〔2014〕67号。

陕政发〔2016〕28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减免学费,高出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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