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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直教育单位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22  点击数:

1、考核构成:重点工作任务考核、工作过程考核、年度奖惩加减分,三项合计得出考核总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考核位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予以表彰或通报。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2、重点工作任务考核分共性指标任务(占20%)和个性指标任务(占80%),按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考核。

3、工作过程主要是对市直单位工作态度、质量和效率的考核。通过自评、汇报、查阅资料,结合市教育局日常督导检查情况进行考核(100分)。其中单位自评占20%,过程管理占30%,年终考核占30%,局务会成员评价占20%。

4、年度奖惩加减分。(1)亮点工作加分。教育主体工作获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主体工作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国家部委关于行业内部业务管理类(非主职主责)奖励,获得省委、省政府“两办” 表彰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省级厅局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获得省教育厅下属部门表彰的加0.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两办”、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0.5分;获得市级教育系统下属部门表彰奖励的加0.2分。以上表彰无明确等次的按二等奖计分。同一工作多次获奖者,以最高级别奖励记一次分,不重复计算。市教育局兑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的表彰,不予加分。其他工作各级受到表彰的,按照降到下一级别二等奖进行计分。同一体育赛事获得表彰,按照最高奖项只计一次分。

(2)工作创新加分。重大工作创新、制度改革、科研成果、先进典型,获得中央、国务院(含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含教育厅)推广认定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单位召开教育业务交流现场会的,每次加2分。信息宣传奖惩以市局年度通报上稿率排名积分,总分一至三名分别得3、2、1分。

(3)加分依据和原则。由各单位提供获奖文件、证书、奖牌原件等,市教育局负责认定计分。受奖主体是教育工作。

(4)减分依据。由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及局相关科室,提出认定结论和减分意见,具体为:受国家、省级、市级部门调查处理、督导协调或被中、省、市级主流媒体曝光,领导批示调查处理的,一次分别扣10、6、4分。

5、配合中心工作。积极认真办理局领导批示件、各科室督办事项,按时按要求参加局机关通知的各类会议,严格执行请假报批制度,全面优质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未按期、按要求办结批示件、督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未按要求参加局机关会议的,旷会1次扣1分、替会1次扣0.5分;主要领导不假而走一次扣1分、请假手续不完备1次扣0.5分;对全局中心工作、重点任务消极应付,没有认真完成的,每次扣1分。

6、市直各教育单位在每季度末20日以前书面上报本季度教育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半年进行汇报总结,12月25日前上报全年教育重点工作总结。与平时检查情况一并纳入过程考核。

7、考核分基础教育教学单位和管理单位两组,按得分由高到低和规定比例确定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对全面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单位党风廉政考核为优秀、综合考核排序靠前的,市教育局予以表彰奖励。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8、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师德师风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某项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者媒体曝光、负面报道较多的,实行一票否决,予以降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优,下年度不予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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