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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县区教育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28  点击数:

1、考核构成:重点工作任务基础考核、工作过程考核、年度奖惩加减分,三项合计得出考核总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考核位次。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予以表彰或通报。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2、重点工作任务基本考核,由各主管科室完成。

3、工作过程主要是对县区工作态度、质量和效率的考核。通过自评、汇报、查阅资料,结合市教育局日常督导检查情况进行考核(100分)。其中单位自评占20%,过程管理占30%,年终考核占30%,局务会成员评价占20%。

4、奖惩分计算办法为:(1)奖励加分。教育主体工作获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获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国家部委关于行业内部业务管理类(非主职主责)奖励,获得省委、省政府“两办” 表彰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得省级厅局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获得省教育厅下属部门表彰的加0.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两办”、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0.5分;获得市级教育系统下属部门表彰奖励的加0.2分。以上表彰无明确等次的按二等奖计分。非教育主体工作,按照降低一个级别的二等奖进行加分。(3)工作创新加分。重大工作创新、制度改革、科研成果、先进典型,获得中央、国务院(含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含教育厅)推广认定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召开省级教育现场会的每次加3分,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刊发、省级工作会交流经验的每次加1分。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县区召开教育业务交流现场会的,每次加2分。市级工作会交流经验的每次加0.5分。(4)表彰奖励认定和加分工作程序。只认定受考核的主体单位获得的表彰奖励,其内设机构和个人获得的表彰不予计算;以颁奖单位的正式文件、报刊登载的通报文件为依据;同一工作受到各级表彰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一次;市教育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表彰,不予加分。年度考核综合汇总前,由各县区申报表彰文件材料,市教育局考核办负责审核认定。凡截止期前下发的表彰文件,在当年度计算加分,截止期后下发的表彰文件,转入下年度计算。(5)减分依据。由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及局相关科室,提出认定结论和减分意见,具体为:受国家、省级、市级部门调查处理、督导协调或被中、省、市级媒体曝光,领导批示调查处理的,一次分别扣10、6、4分。

5、各县区科教体局在每季度末20日以前书面上报本季度教育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半年进行汇报总结,12月25日前上报全年教育重点工作总结。与平时检查情况一并纳入过程考核。

6、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信访事件、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负面影响较多的,实行一票否决,予以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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