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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13  点击数: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各负其责”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校园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预防控制等预防体系,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校园安全防控主体责任。

(三)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以及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建立完善学校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六)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督促学校积极开展师生安全教育,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用合适教材,确保学生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四)督促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定期组织校长(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等接受安全管理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培训。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七)协调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指导属地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

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人员队伍、监控报警设施与防卫器械。

每年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已确认的危房杜绝继续使用并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拆除。

(二)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2.门卫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度

4.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5.学校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6.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疾病防控管理制度

7.校车使用、管理制度

8.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9.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10.校内外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11.反恐怖等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

(四)学校保安员推行“保安公司派驻,教育部门管理”的专职安保队伍管理模式,年龄一般在50岁以内,身体健康,反应敏捷。

学校专职保安员配备的数量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学生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学生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保安员;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在200人以内)至少再增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五)加强保安室警械的规范化建设,保安室内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长警棍3根和对讲机等。

保安人员值勤时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能熟练使用。

第八条对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校园安全事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进行协调、协助并配合进行检查、整改。

(一)向属地综治、公安机关报送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并接受对校内消防安全、校园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整改意见,配合做好对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安全以及校园突发案、事件的处置。

(二)根据住建、交通、国土、卫计、食药监、质监、水利、气象、地震、新闻广电出版等部门对学校相关领域的安全规定、要求和指导意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对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责任。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

第九条门禁管控。学校要建立门禁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学生上课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无关人员、车辆出入学校,学生出入校园加强核查与登记。

第十条校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舍使用维修制度,每季度对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栏杆、防护网、楼体外贴面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做好整改和记录。对新建或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承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校舍,未经质检、消防、抗震等项目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宿舍内部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落实学生就寝点名查铺、住宿学生请假登记、夜间安全巡查等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应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在学校有住宿条件、能满足住宿需求的情况下,严禁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集中住宿。

第十二条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学校不得将房屋、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影响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校园内严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因教学、生活、工作所需的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实行专人管控,严格运输、贮存、领用、管理制度。

对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教学实验器材、教学和公共场地的桌椅、门窗、护栏、宣传橱窗、照明设施、线路等实行周检查。对校园内的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修,严防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各类学生活动安全管控。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

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幼儿园)组织500人以上大型活动必须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预案。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校外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并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及时维修、更新。保障学校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消防知识应列入中小学教学内容,高级中学在新生军训中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员消防演练。条件允许的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并组建教职工义务消防队。

第十五条预防交通事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开展学生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电动车上下学。

第十六条预防学生溺水。加强预防学生溺水教育,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防联控机制,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重点水域管理,在事故多发水域设立安全警示标牌、隔离带、防护栏等。

落实家长第一监护人的责任,督促家长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学生放学后、周末、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积极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消毒记录制度,严格规范食堂管理,做好防尘、防盗、防鼠、防蝇、防投毒工作。

第十八条预防踩踏。加强学校预防踩踏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引导,建立预案,强化检查,完善设施,从制度、教育及重点部位管理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为指导,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及家长了解和掌握预防欺凌和暴力的基本常识,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项教育,联合综治、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校车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陕西省校车服务方案》,充分发挥校车联席会议制度的制度优势,定期协调公安、住建、运输、质监等部门进行校车的检测,开展校车沿途公路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驾驶人员、跟车照管人员的培训、管理,制订详细的校车安全防范预案。

第二十一条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规范校园网络管理,加强校园网络应用的检查、监督,建立有效防范、及时发现、果断处置有害信息的工作机制,杜绝各种有害信息、虚假信息在校园网上散布。

第二十二条反恐怖、反邪教、禁毒。严格落实国家反恐怖、反邪教、禁毒工作的各项要求,成立各级反恐防爆、反邪教领导小组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反恐防爆、反邪教工作预案,制定学校禁毒工作方案。定期进行校园反恐防暴演练,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隐患整改工作,强化门禁管控,落实重点人员稳控措施,抓好重要时段、特殊时期的反暴恐、邪教工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特点,选用合适的安全教育教材,选配优秀教师,将安全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每学年不少于4课时。

第二十四条学校安全教育要抓小、抓细、抓常。要在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在“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1.9”等国家法定活动日,要组织开展安全专题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为指导,切实加强学生遵纪守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学校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师生法律意识,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广大教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提升安全知识掌握水平、日常事故防范处置能力、安全教育实施能力,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作用,落实校园安全工作告知制度,督促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

第五章安全预防

第二十八条构建以学校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县(区)、学校定期与随时自查的三级检查巡查机制,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

(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根据区域和季节特点,突出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校园安全、校舍安全、特种设备、反恐怖等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制度,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三)加强校园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强化动态信息分析研判,随时掌握学生思想动向,妥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反邪教及极端思想渗透工作,严把境外非政府组织入校入园审核关,及时核查处置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案事件。

(五)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实行安全隐患台帐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的动态化管理。

(六)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立校园安全督导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通过自查、抽查,明察、暗访,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队伍,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整合应急资源,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常态化开展防灾避灾、自救互救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按照“一月一主题、一月一演练”的工作总要求,组织中小学每月进行一个主题的安全应急演练,幼儿园结合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自救互救、应急处理能力。

(二)学校教学楼、实验室、功能室、学生食堂、宿舍楼、校门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部位,应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预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监控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学校在新建或改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为全省教育安全应急系统建设做好铺垫。

(三)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安全和出入口畅通,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研学旅行、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五)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上晚自习。

(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代管或放任不管。

(七)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况等的学生,要给予照顾。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请学生家长(或实际监护人)定期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体检报告。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协调机制的优势,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教育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学校安全稳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校园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掌握辖区、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动态,对师生反映、排查发现的治安问题、安全隐患、个体性矛盾纠纷、精神病人和有严重人格缺陷的涉校高危人员,及时报告辖区综治、公安等部门,落实预防、管控措施,形成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动机制。

(三)联合相关职能执法部门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集中整治活动,健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学校责任风险防控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要求,推进和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四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利用学校配备的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指导学校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认定事故责任,综合运用行政调解、仲裁、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法治途径和方式理性化解各类教育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坚持法治思维,建立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安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提高运用法治方式处置校园安全问题的能力。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健全奖惩机制,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突出安全过程管理、日常管理和安全专项工作的推进。

第四十条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平安校园”创建等项工作的开展,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发挥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动作用。

第四十一条建立和制定学校安全指南清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第四十二条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或者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31日自行废止。

陕西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016年12月6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规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250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陕西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师生员工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已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四)事件分级。

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5.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五)工作原则。

1.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在学校食堂餐饮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学校师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省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协调、学校校长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自职责。

3.科学决策、群防群控: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组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学校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成立省教育厅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省教育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由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牵头,厅办公室、基教一处(安全处)、基教二处(语工处)、基教三处、职成教处、高教处、信保处、民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有:

1.启动全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事项的决策;

4.负责上报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含托幼机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6.向省政府及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二)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含托幼机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或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学校校医和相关科室及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有:

1.贯彻全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尽力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迅速向当地政府、卫生机构、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等报告,同时上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根据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事故有关信息要真实可靠,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本校食品安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二)预警。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各成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卫生、食堂餐饮、学生营养餐和小卖部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对学校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预警信息的发布由省教育厅结合省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通报统一发布。

(三)报告。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卫生机构及市、县教育局报告;市教育局接到县(区)报告后,再向市政府、省教育厅作出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同时要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报告程序。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细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受灾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及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报告信息要有事故简要经过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即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引发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29-88668953)投诉举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对学校及相关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省教育厅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组织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学校(含托幼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上报事件信息,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人员。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

3.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药监部门初步调查。

(二)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级以上食安办的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经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在省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在国家和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食安委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教育部门按照省食安委要求,对设区市级食安委处置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予以指导、协助。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教育部门(含托幼机构)要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以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省食安委及同级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落实有关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责任追究。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保持社会稳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二)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所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省食安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二)医疗保障。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小组,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要在第一时间做好现场护救和稳定工作,同时上报当地乡镇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措施,会同卫生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演习演练。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和自身特点,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全校师生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时刻绷紧“食品安全,生命至上”这根弦。

(二)宣传教育。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广大师生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制订本地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必要时组织学校师生员工按照学校制订的预案进行演练,以保证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

2016年4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学校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学校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并设立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学校应与外来驻校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工作协议,监督其防火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校园内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督导、检查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消防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消防工作措施落实。

第十条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备、标示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专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国家、陕西省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维保并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学校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应将下列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室)、展览馆(室)、档案馆(室)、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宣传培训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日常管理。

学校应在校园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在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张贴消防安全须知和疏散示意图,通过网站、校园电视、广播、板报、校报定期刊播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要保证每学期4个课时,并针对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和内容;幼儿园应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学校应建立校外辅导员制度,公安消防官兵、公安派出所民警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学校应每年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章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学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媒体家长接待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信息报告程序和措施。

(七)媒体、家长接待处置程序和措施。

(八)后续事务处理措施等。

第十八条学校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明确校园内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职责,至少每学年组织教师、学生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举办重要节庆、文体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消防应急预案。疏散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小学和幼儿园应落实疏散引导、保护学生儿童的措施。

第六章隐患查改

第十九条学校应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一)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食堂(餐厅)、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至少每两个小时巡查一次。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外观、数量是否缺损,是否有吸烟、违规用火用电等动态隐患问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重点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二)学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四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水源情况);六是厨房或食堂烟道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器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八是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学校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消防安全标识被遮挡、覆盖、损坏的,应立即恢复正常状态。

(四)在检查、整改、复查等环节落实责任。检查人、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整改责任人、复查审核人应履行签名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学校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章特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举办文艺、体育、会展、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应履行报批手续,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齐全、完好有效,活动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相关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应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许可。驻校各单位和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学校有出租房屋的,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出租房屋的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八章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校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审核、验收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学校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学校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六)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学校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八)“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火灾记录等。

第九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制定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教育厅将市(区)、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考评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建立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完善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施行,2019年4月30日废止。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育部)

2015年4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安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实际,制定《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安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工作指南》和《实施办法》要求,明确学校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将安全教育和规范管理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广大师生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三条《实施办法》针对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财物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用水用电安全等。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第五条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统领,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树立学校教育“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和“生命”红线意识,坚持“校园安全,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思路,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治理、重实效”的总要求,构建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安全工作网络,建设“安全、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使学校成为青少年学生安全、健康、快乐成长的乐园。

第六条实施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安全措施优先于其他部门的决策;校园“三防”建设经费划拨优先于学校其他费用支出;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检查、考评在学校教育教学及考核工作中应占有重要的权重。

2.以人为本原则:学校在安全工作中,要以师生全人格的发展为重要因素,珍惜生命,把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安全放在学校工作最重要的位置上,为学生提供安全无障碍的学习环境,使学校安全工作的严肃性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科学性达到和谐统一。

3.预防为主原则:要根据学校自身条件,以科学的安全管理理论指导学校安全工作,以科学的安全技术手段支撑学校安全工作,合理、有效的开展安全工作,积极、自觉、主动地消除安全隐患,坚持防患于未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4.协调治理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积极配合,学校内部各个部门主动作为,争取家庭、社会的大力支持。

5.分层负责原则:在学校的安全管理中,发挥学校行政管理功能,建立分层负责的行政组织,通过诸事皆有专职人员的管理,建立逐级负责核检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七条学校要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保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各自岗位业务职责外,同样负有本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学校要结合实际和学校地域特点,按照《工作指南》要求,有针对性的建立起一套完善、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行为,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化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学校安全预防体系、学校安全应急体系、学校安全恢复体系、学校安全监督体系、校园安全保险体系。

1.学校安全预防体系,是学校在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周密的准备,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安全管理体系。

2.学校安全应急体系,是学校在事故发生时通过及时、妥当的应对,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安全管理体系。

3.学校安全恢复体系,是学校在事故发生以后通过科学、有效的处理,将事故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同时使学校的教育教学恢复到事发之前的状态的安全管理体系。

4.学校安全监督体系,是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化的监督管理网络和切实有效的制度,重点建立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隐患排查与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条块结合,交叉、立体覆盖的监督管理体系。

5.校园安全保险体系,是提高校园安全、医疗、意外保险的投保人数,逐步扩大校方责任险的投保面,降低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付矛盾的管理体系。

第四章实施措施

第九条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共同的安全价值观,形成共同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让安全规范成为一种行为习惯,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学校要将安全教育作为预防和降低师生伤害的重要手段,坚持对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的安全素质,减少教师和学生的不安全行为,保障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学校要采取适当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安全管理状况、建筑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检查登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和报告,使校园安全责任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减至最低。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安全预警措施,在季节变化、重要节点、社会敏感期等特殊时段和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时,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有害因素。

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要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的要求,科学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演练,强化联动机制,提高师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检验应急反应预案、应急设施设备、后勤保障、校园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并及时评估应急演练效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操作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及时上报,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学校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跟踪制度,通过现代化信息平台、班主任、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沟通渠道,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三位一体安全信息通道,将安全教育和学生信息触及到每个学生家庭。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六条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年度综合考评体系,对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进行过程性监管,实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通报和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要建立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对不接受学校安全工作任务、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在职人员,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学校要逐层逐人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严肃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安全工作中不尽职尽责、造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人员,启动安全责任追究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外,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不及时上报贻误事情者,年度考核不予合格;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财产损失者,除年度考核不予合格外,应依规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条对于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门和人员,学校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并给相关人员在职称评定、晋级、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中小学生及儿童身体健康,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函〔2014〕1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预警分级

根据《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4年9月26日发布)规定,我省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

三、应急响应措施

(一)Ⅲ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二)Ⅱ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止组织各类体育考试、测试和运动会,并延期举行。

(三)Ⅰ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四、应急响应措施指令发布、降级和解除

(一)省教育厅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全省预警,发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预警响应措施发布、降级或解除指令。

(二)各市(区)教育局应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预警,按照预警分级特征启动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发布应急响应措施、降级或解除指令。

(三)各县、区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发布的应急响应措施、降级或解除指令,负责组织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具体实施工作。

当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解除后,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解除应急响应指令,恢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Ⅰ级预警应急响应在停课日当天解除或降级时,中小学、幼儿园次日恢复上课。

五、工作职责

(一)省教育厅制定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指导、督促各市(区)教育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统筹协调重污染日举办的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各项活动延期调整等工作。

(二)各市(区)教育局根据《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见附件)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定当地应急方案,指导所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制定工作,统筹协调重污染日举办的市级学生体育竞赛、各项活动延期调整等工作。

(三)县(区)教育局在预警响应期间督促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落实情况,统筹协调停课后课程调整和本级组织的学生体育竞赛、体育考试延期调整等工作,努力降低因天气情况对学生学习和体育锻炼的影响。县(区)教育局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确保主管领导、负责部门负责人24小时通讯畅通,并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学校(幼儿园)职责。

1.中小学、幼儿园应在县(区)教育局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并在接到市(区)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指令后启动实施。

2.中小学、幼儿园应根据预警级别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运动,组织学生在室内上好体育课及开展智力运动项目。I级预警应急响应启动或解除后,应及时通知学生停课或恢复上课时间。

3.中小学在停课期间,学校可通过“陕西教育人人通”、“校园网”等平台,为学生提供在线学习指导,并提示家长看护好学生,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中小学、幼儿园在预警响应期间确保校(园)领导、带班教师通讯畅通,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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