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教育单位干部职工请假管理工作,严明组织纪律,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请假类别及待遇
1、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干部职工请假批准权限,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逐级填注意见,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1)病假2个月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本单位绩效考核规定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2)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附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诊治有关资料,由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教育局按程序申批。病休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连续病假五个月以上,身体恢复要求上班的,单位可安排三个月试工期,若试工期间,病又复发,重休病假,其病假时间与以前病假合并计算。
(4)因工(公)负伤和特殊事故受伤需请病假的,享受原有待遇。
2、事假
因事必须由干部职工本人处理的,按请假审批权限可请事假。
(1)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的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假期的,停发绩效工资。
(2)其他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婚假
男、女双方符合法定年龄结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享受婚假;晚婚的,除享受法定的婚假外,按规定增加婚假。正常婚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4、产假
有生育指标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产假;难产、双胞胎、晚婚、晚育的,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法定的产假外,按规定增加产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施行节育手术的,怀孕期内流产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按规定产假期满,因病要继续休养且有医院证明者,按病假处理。
无指标生育者,产假期间停发工资,费用一律自理。
5、丧假
父母或配偶死亡给假7天,假满须续假者,按一般事假处理。
履行请假手续后,单位应安排调剂好请假者的课程和工作,单位可给予被委托兼职者增加计算工作量,在绩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时给予解决。
产假、婚假、病假在寒暑假期间不顺延。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7天,病假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0天。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手续
1、凡请假者必须持假条及相关资料办理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连同有关资料,逐级上报批准,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单位。
2、因病因事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在原请假限期满前按本规定要求向单位申请续假。请假期满,必须及时返回单位销假,恢复正常工作或接受新的工作安排。连续请病假者,不得一次请病假而长期休养。
3、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程序。
(1)单位主要领导因公因私需请假一天以上的,按照规定将请假条上报市教育局,由局分管领导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2)单位班子副职领导请假3天(含3天)以内者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4天(含4天)以上者,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假条交人事科备案。
(3)单位教职工正常婚假、产假、丧假及事假在7天、病假在30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事假超过7天,病假超过30天的,由单位领导核实,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交人事科备案。
4、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严禁托人请人情假,严禁托人捎假,严禁电话请假,严禁口头请假。所有请假者,一律履行假条请假审批手续。
5、严格请假审批把关,严格请假审批程序,严格按规定时限批假。凡请假需申报局长批准的,若局长外出时,报告局长情况后,由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批准。
6、建立单位领导、教职工请销假跟踪调查制度。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组织人员每月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追究:①教职工请假程序不规范,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取消已批假期,按旷工论处。②单位领导未严格审查,违规批假,发现一例,给予通报批评,两例以上,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旷工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单位)上班的;
(2)本人虽提出请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被批准,擅自离岗的;
(3)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岗接受工作安排的;
(4)无特殊理由,不按工作调动和工作聘用规定时间报到的;
(5)出外考试、函授、开会、出差、学习等,无特殊理由,超过规定时间,又不向单位请假的。
2、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上报市工资发放中心停发工资(含绩效工资)。
3、教职工一学期累计旷工10天以内者,除按规定扣发本人工资外,且当年不能申报职称评聘,并进行批评教育;旷工累计在10天以上、15天以内者,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外,且两年内不能申报职称评聘、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单位上报市教育局,予以解聘或辞退;对于包庇、纵容、知情不报教职工旷工的单位领导,按教职工旷工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4、对不服从学校正常工作安排,经常迟到或早退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建立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进行考勤登记。单位考勤登记册,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日填写。单位领导、中层干部、行政工作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都应固定到相应的处、室、组接受考勤登记。
2、考勤登记要与请假条和有关证明同时保存,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更正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有效。
3、考勤登记册要坚持周小结、月公布,每学期末要公示,公示后,经本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核后交财务人员认真执行,并存入个人业务考核档案备查,作为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4、各单位应在每学期期末将本学期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汇总公示,并以表册形式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5、本规定与以前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有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6、本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